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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口服制剂E&L测试豁免指南:基于剂型风险与材料合规性的决策逻辑

2025-09-24 13:35

口服制剂的可提取物与可浸出物测试的监管要求,取决于各剂型自身的风险,以及与产品接触的材料。对于不含表面活性剂、助溶剂或其他促进提取的辅料的口服液体制剂,若包装材料已完成毒理学评估,则无需开展单独的 E&L 测试。

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防潮组合瓶盖.png

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防潮组合瓶盖

 

口服液体制剂含有表面活性剂、助溶剂或增溶剂,则必须确认:由此产生的提取能力是否仍在现有监管评估的覆盖范围内。若否,则需要额外的提取物数据,必要时还需浸出物数据。

 

口服液体制剂和半固体制剂:若没有如“食品” 这类明确的监管认可类别,则可对包装材料及其他接触材料开展毒理学评估,以确保没有毒理学风险物质迁移至剂型中。

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压旋盖.jpg

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压旋盖

 

口服固体制剂(如片剂、胶囊剂),其与包装或生产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风险被评定为 “极低”。若材料符合现行规定及相应的 USP 章节(如 < 661.1>、<661.2>、<665>),则认为这些材料是安全的。在此情况下,无需进行 E&L 测试。

 

化学评估与限值

E&L(可提取物与可浸出物)测试的必要性取决于剂型以及材料的用途(包装或生产)。USP对此明确区分:

 

包装材料

对于口服固体制剂,若包装材料符合相关药典规定以及 FDA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,则无需进行 E&L 测试。对于不含促进浸出的辅料的口服液体制剂,包装材料的监管合规性也已足够;无需额外测试。

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、助溶剂或增溶剂的口服液体制剂,需评估材料行为是否在《食品接触法规》范围内(例如,考虑提取能力)得到充分考量。若否,则必须进行提取物测试;必要时还需开展浸出物研究。亚硝胺的特殊性:包装材料(例如含硝化纤维素的泡罩)可能是亚硝胺的来源。因此,需要进行基于风险的评估。若存在合理风险,建议开展针对性的亚硝胺分析。


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50ml压旋盖.png

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50ml压旋盖


生产

对于与金属产品接触的口服液体制剂,E&L 测试也非必需,除非存在对元素杂质(例如重金属)的合理怀疑。在此情况下,进行提取物测试即可;只有当超过阈值(例如,超过每日允许暴露量的 30%)时,才需要测试浸出物。

 

对于生产中含有塑料组件(例如软管、密封件)的口服液体制剂,需要评估浸出物风险。只有当这些组件也受监管覆盖时,才能免于额外测试。若否,则也需在此开展提取物测试,必要时还需浸出物研究。

 

对于口服固体制剂,无需对生产系统进行 E&L 测试,因为产品流为固体,且金属接触材料通常不会对有机浸出物构成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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